管理制度

财务会计学院课表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5-09-01作者:

一、课表应按《课表编排细则》进行编排,应不迟于开课前一天发给任课教师进行核对。任课教师课表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发放。

二、在任课教师核对无误后,应不迟于开课前半天发给辅导员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后下发各班。

三、课表运行一周内,各任课教师和辅导员可对课表编排明显不合理的地方提出建议,教学秘书可及时进行调整。

四、开课第二周教学秘书应将确定的书面课表报送分院各领导、系主任各一份并按要求发送教务处。

五、因客观原因要调整课表的,由任课教师或教学秘书提出申请,经分院领导同意后方可更改,并报教务处备案。

六、因公出差或个人原因需要调(停)课的,都应填写调(停)课单,能确定补课时间应在调课单中填写,补课原则上在两周之内完成,调(停)课应按程序进行审批。

七、课表确定后,不得擅自更改,任何因个人原因更改课表的都将纳入个人的业务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