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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学院学术道德规定

发布时间:2015-09-01作者:

为贯彻国家与学校有关学术道德的法规和政策,财务会计学院院务委员会通过调研走访,本着服务科研工作,规范学术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在科学研究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鼓励实质意义上的学术合作,反对学术腐败。学术成果的作者署名应根据在成果形成中的实际贡献而排名,不得以各种形式对实际贡献者的排名进行篡改。

三、学术成果如果受到过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帮助,应在题注或者致谢部分实事求是地予以致谢。如未受到过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帮助,不可出于各种目的而有意提及。

四、在发表的学术成果中应实事求是,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公式、图表等须注明出处。引用他人的学术成果,不能成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五、在发表的成果中涉及到其他研究者的研究贡献时,应客观评价,不可人为夸大或者肆意贬低对方研究贡献。如正文中受限于篇幅无法详尽说明,可以在脚注或者附录中进行深入分析,力争给出客观评价。

六、不得通过论文发表中介等渠道购买学术论文,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谋求科研项目获批。

七、加强学习,通过计算机编程等技术手段,力争实现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的可重复性,杜绝学术造假。

八、遵守学术共同体道德规范与共识,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反对形成各种形式的学术团伙,自觉维护科研秩序。

九、如发现自己的学术成果遭受侵犯,应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通过有关部门,实事求是地予以举报。反对不合法的网络攻击,散布谣言,扰乱正常学术秩序。

十、对外学术交流中,注意个人或者团队的言谈举止,不得给工作单位带来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