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财务会计学院辅导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6-03作者:

一、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直接接受学院党政领导,其主管部门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同时接受学校学生工作中心工作指导和监督。

二、辅导员选聘由学校根据学校辅导员编制标准向学校学生工作中心和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辅导员条件招聘派遣。

三、辅导员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执行辅导员工作规范。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辅导员岗位职责、工作规范,指导、督查、考核辅导员的工作。

四、辅导员应坚决执行学校和学院的各项决定决议,服从领导安排,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每周辅导员工作例会及其他共工作会议,参加学院安排的各项学生教育和管理活动。

五、辅导员转岗,由辅导员本人向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然后报学校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六、辅导员外出或者培训或招生,须有本人申请和学校有关文件或有关通知:若是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同意其上学的书面意见,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签注意见报党总支书记审核,再报学校有关部门及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七、辅导员申请调离,须提前一个月向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再向学校有关部门呈递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否则造成的损失后果自负。

八、辅导员实行“坐班制”,有上课任务的在上课时应妥善安排本岗共工作,因事因病离岗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须凭医院证明。请假1天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还须报学校人事处审批。请假后应及时将所带班级交由其他辅导员或老师管理,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返校后及时销假。未请假或者未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罚。

九、辅导员的年度综合开合和奖惩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突出实践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单项报批。